國稅函〔2009〕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繼續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加強國稅系統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08〕129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精神,結合國稅系統實際情況,現就國稅系統2009-2010年度執行《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政府集中采購項目
國務院辦公廳在《通知》中,對《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見附件1)第一部分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即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較以前年度作了較大調整,分別對目錄項目、適用范圍和備注等方面進行了修定,各級國稅局在采購屬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時,應嚴格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中的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服務器、移動存儲設備、打印機、多功能一體機、掃描儀、計算機通用軟件、網絡設備、投影機、傳真機、復印機和汽車(指轎車、面包車)等項目,2009-2010年繼續實行協議供貨。各級國稅局采購國稅系統協議供貨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73號)和稅務總局關于IT類協議供貨、汽車類協議供貨、辦公用品類協議供貨等有關規定執行,有效掌握規定中的二次競價、二次競標等方法,充分發揮價格競爭機制的作用,不斷提高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
(二)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采購項目,其中:未標注適用范圍的如“文印設備、照相機”等項目的采購,在稅務總局未統一實施集中采購前,暫統一授權各省國稅局依法實施集中采購;適用范圍標注為“京內單位”(即強調執行中地域性)項目的采購,稅務總局統一授權各省國稅局依法組織集中采購。
為節省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各省國稅局對上述項目的采購,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購中心已經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的范圍內,按照規定組織集中采購;但一次性采購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項目(不含工程),應當填報《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附件3),報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實行集中采購,或由稅務總局授權各省國稅局組織采購。
(三)采購屬于財政部等有關部門下發的節能、環保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凡國稅系統已經實行協議供貨的,按照國稅系統協議供貨規定執行;國稅系統沒有實行協議供貨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和稅務總局轉發財政部等有關部門關于節能、環保的文件規定,在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確定的產品范圍內依法組織采購。
在執行過程中,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對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進行調整的,稅務總局將及時轉發相關文件并在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http://www.ctaxccgp.com.cn/swcg/)上公布,各級國稅局可以登陸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或中國政府采購網查詢相關信息。
二、規范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執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中關于《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見附件1)第二部分“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內容和要求,稅務總局結合系統實際情況制定了《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附件2),各級國稅局2009-2010年執行《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負責組織《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各級國稅局不得自行采購。如因稅收業務或技術等特殊原因需要緊急采購的,各省國稅局應統一填報《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一式兩份),經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授權后,由各省國稅局依據批復意見辦理采購事宜。
(二)信息化采購項目中的UPS電源、視頻會議設備、存儲設備項目的采購,按照國稅系統協議供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務總局已經集中采購或在金稅三期工程將要集中采購的存儲設備、工具軟件、信息安全產品、小型機、集成服務、骨干網絡線路租用等項目,以及相關設備項目的售后服務、續購技術服務等,各級國稅局根據本單位信息化建設需要增購的,由各省國稅局統一填報《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一式兩份),向稅務總局申請跟標采購。
(三)稅務總局統一開發的綜合征管軟件、出口退稅軟件等稅收業務軟件,各級國稅局不得重復采購。各省國稅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再次開發或在稅務總局采購的技術服務之外另行采購技術服務的,涉及合同簽署及費用均由各省國稅局自行承辦;服務費用的支付標準不得高于稅務總局執行的1.8萬元/人月費用支付標準,同時應及時與稅務總局有關部門溝通,避免在軟件開發和費用支付上出現重復。
(四)稅務制服布料、標識的采購,繼續由各省國稅局按照稅務總局統一招標確定的各省供貨商、產品價格和制定的服裝制作招標文件組織采購。
(五)稅務票證印制項目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印花稅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印制等,繼續由稅務總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集中采購;稅務登記證的印制將繼續執行稅務總局簽訂的合同,其中各省國稅局需要在稅務總局稅務登記證合同規定數量之外追加采購的,由稅務總局統一授權各省國稅局根據中標價格和需求數量,直接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和辦理合同款項支付等工作。
(六)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確定的單位公用房建設及統一組織的修繕(含宿舍)和裝修工程項目,由各省國稅局按照《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以及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納入政府采購管理和組織集中采購,逐步擴大工程采購工作的管理范圍和提高管理水平。
三、合理確定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加強分散采購管理
各級國稅局采購2009-2010年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分散采購。
(一)合理確定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各級國稅局應在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規定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即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50萬元、工程60萬元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適當降低的原則,合理確定本單位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二)加大對分散采購的管理。各省國稅局應按照適當集中、規模采購的工作原則,進一步加大對分散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規模, 逐步擴大管理范圍,不斷提高分散采購管理水平。要重點加大對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規定以外稅務票證印制等項目的省局集中采購力度,逐步將稅務票證印制項目納入政府采購管理,由各省國稅局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統一歸口,負責實施集中采購,通過規范的政府采購程序公開確定印制企業和印制價格。
四、嚴格執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各級國稅局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達到2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如遇特殊情況,確需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必須報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轉報財政部批準后執行。
五、進一步完善跟標采購
稅務總局統一組織的集中采購項目(包括已實行協議供貨的項目),各級國稅局需要跟標采購的,可由各省國稅局統一填報《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一式兩份),向稅務總局申請跟標采購。
六、加強進口產品審批管理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和《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辦〔2008〕248號)規定,未經財政部批準,不得采購進口產品。各級國稅局采購進口產品時,應遵循以下報批程序:
(一)提交申請。各級國稅局需采購進口產品時,應由各省國稅局統一提交正式申請文件,并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表》(附件4)、《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以及項目和預算的情況說明。
(二)專家論證。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按照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申請單位應當委派熟悉采購和技術方面的人員參加論證,闡述申請采購進口產品的理由,論證結束后,由專家出具《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
(三)上報審批。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按照規定,通過軟件系統將進口產品采購申請資料上報財政部進行審批。
(四)授權批復。財政部批復后,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以《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的形式批復各省國稅局,由各省國稅局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采購。
(五)上報備案。每年12月,各省國稅局應根據規定,將采購進口產品的合同簽訂、執行情況,包括供應商名稱、合同金額、采購數量、名稱和品牌、合同訂立時間等,上報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由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統一上報財政部備案。
七、認真做好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表的編報工作
由于《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對“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稅務總局對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進行了較大調整,稅務總局將對2009年、2010年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有關報表進行修訂,各單位在編制2009年、2010年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表時,應嚴格按照修訂后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軟件和參數(另行下發)上報報表,確保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表的編報質量。
本通知規定執行期限為2009、2010兩個年度,以前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1.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略)
2.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略)
3.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略)
4.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表(略)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繼續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加強國稅系統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08〕129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精神,結合國稅系統實際情況,現就國稅系統2009-2010年度執行《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政府集中采購項目
國務院辦公廳在《通知》中,對《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見附件1)第一部分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即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較以前年度作了較大調整,分別對目錄項目、適用范圍和備注等方面進行了修定,各級國稅局在采購屬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時,應嚴格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中的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服務器、移動存儲設備、打印機、多功能一體機、掃描儀、計算機通用軟件、網絡設備、投影機、傳真機、復印機和汽車(指轎車、面包車)等項目,2009-2010年繼續實行協議供貨。各級國稅局采購國稅系統協議供貨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73號)和稅務總局關于IT類協議供貨、汽車類協議供貨、辦公用品類協議供貨等有關規定執行,有效掌握規定中的二次競價、二次競標等方法,充分發揮價格競爭機制的作用,不斷提高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
(二)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采購項目,其中:未標注適用范圍的如“文印設備、照相機”等項目的采購,在稅務總局未統一實施集中采購前,暫統一授權各省國稅局依法實施集中采購;適用范圍標注為“京內單位”(即強調執行中地域性)項目的采購,稅務總局統一授權各省國稅局依法組織集中采購。
為節省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各省國稅局對上述項目的采購,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購中心已經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的范圍內,按照規定組織集中采購;但一次性采購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項目(不含工程),應當填報《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附件3),報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實行集中采購,或由稅務總局授權各省國稅局組織采購。
(三)采購屬于財政部等有關部門下發的節能、環保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凡國稅系統已經實行協議供貨的,按照國稅系統協議供貨規定執行;國稅系統沒有實行協議供貨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和稅務總局轉發財政部等有關部門關于節能、環保的文件規定,在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確定的產品范圍內依法組織采購。
在執行過程中,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對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進行調整的,稅務總局將及時轉發相關文件并在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http://www.ctaxccgp.com.cn/swcg/)上公布,各級國稅局可以登陸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或中國政府采購網查詢相關信息。
二、規范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執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中關于《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見附件1)第二部分“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內容和要求,稅務總局結合系統實際情況制定了《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附件2),各級國稅局2009-2010年執行《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負責組織《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各級國稅局不得自行采購。如因稅收業務或技術等特殊原因需要緊急采購的,各省國稅局應統一填報《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一式兩份),經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授權后,由各省國稅局依據批復意見辦理采購事宜。
(二)信息化采購項目中的UPS電源、視頻會議設備、存儲設備項目的采購,按照國稅系統協議供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務總局已經集中采購或在金稅三期工程將要集中采購的存儲設備、工具軟件、信息安全產品、小型機、集成服務、骨干網絡線路租用等項目,以及相關設備項目的售后服務、續購技術服務等,各級國稅局根據本單位信息化建設需要增購的,由各省國稅局統一填報《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一式兩份),向稅務總局申請跟標采購。
(三)稅務總局統一開發的綜合征管軟件、出口退稅軟件等稅收業務軟件,各級國稅局不得重復采購。各省國稅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再次開發或在稅務總局采購的技術服務之外另行采購技術服務的,涉及合同簽署及費用均由各省國稅局自行承辦;服務費用的支付標準不得高于稅務總局執行的1.8萬元/人月費用支付標準,同時應及時與稅務總局有關部門溝通,避免在軟件開發和費用支付上出現重復。
(四)稅務制服布料、標識的采購,繼續由各省國稅局按照稅務總局統一招標確定的各省供貨商、產品價格和制定的服裝制作招標文件組織采購。
(五)稅務票證印制項目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印花稅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印制等,繼續由稅務總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集中采購;稅務登記證的印制將繼續執行稅務總局簽訂的合同,其中各省國稅局需要在稅務總局稅務登記證合同規定數量之外追加采購的,由稅務總局統一授權各省國稅局根據中標價格和需求數量,直接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和辦理合同款項支付等工作。
(六)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確定的單位公用房建設及統一組織的修繕(含宿舍)和裝修工程項目,由各省國稅局按照《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以及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納入政府采購管理和組織集中采購,逐步擴大工程采購工作的管理范圍和提高管理水平。
三、合理確定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加強分散采購管理
各級國稅局采購2009-2010年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分散采購。
(一)合理確定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各級國稅局應在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規定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即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50萬元、工程60萬元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適當降低的原則,合理確定本單位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二)加大對分散采購的管理。各省國稅局應按照適當集中、規模采購的工作原則,進一步加大對分散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規模, 逐步擴大管理范圍,不斷提高分散采購管理水平。要重點加大對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規定以外稅務票證印制等項目的省局集中采購力度,逐步將稅務票證印制項目納入政府采購管理,由各省國稅局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統一歸口,負責實施集中采購,通過規范的政府采購程序公開確定印制企業和印制價格。
四、嚴格執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各級國稅局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達到2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如遇特殊情況,確需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必須報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轉報財政部批準后執行。
五、進一步完善跟標采購
稅務總局統一組織的集中采購項目(包括已實行協議供貨的項目),各級國稅局需要跟標采購的,可由各省國稅局統一填報《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一式兩份),向稅務總局申請跟標采購。
六、加強進口產品審批管理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和《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辦〔2008〕248號)規定,未經財政部批準,不得采購進口產品。各級國稅局采購進口產品時,應遵循以下報批程序:
(一)提交申請。各級國稅局需采購進口產品時,應由各省國稅局統一提交正式申請文件,并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表》(附件4)、《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以及項目和預算的情況說明。
(二)專家論證。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按照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申請單位應當委派熟悉采購和技術方面的人員參加論證,闡述申請采購進口產品的理由,論證結束后,由專家出具《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
(三)上報審批。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按照規定,通過軟件系統將進口產品采購申請資料上報財政部進行審批。
(四)授權批復。財政部批復后,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以《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的形式批復各省國稅局,由各省國稅局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采購。
(五)上報備案。每年12月,各省國稅局應根據規定,將采購進口產品的合同簽訂、執行情況,包括供應商名稱、合同金額、采購數量、名稱和品牌、合同訂立時間等,上報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由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統一上報財政部備案。
七、認真做好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表的編報工作
由于《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對“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稅務總局對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進行了較大調整,稅務總局將對2009年、2010年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有關報表進行修訂,各單位在編制2009年、2010年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表時,應嚴格按照修訂后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軟件和參數(另行下發)上報報表,確保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表的編報質量。
本通知規定執行期限為2009、2010兩個年度,以前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1.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略)
2.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略)
3.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委托)采購審批表(略)
4.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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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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