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發生關聯業務往來的企業應履行年度關聯申報義務。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2008年版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業務需求〉的通知》(國稅函〔2009〕72號)的有關規定,將企業關聯申報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的組成部分,統一安排和部署、統一開展內部培訓、統一對外宣傳和輔導,加強所得稅管理部門和國際稅務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做好匯算清繳結束后關聯申報的審核和評估工作,確保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順利完成。
?
國家稅務總局
?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