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9〕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1993年底以來發布的有關消費稅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已失效或廢止有關消費稅規范性文件清單通知如下:
一、全文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14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06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期初庫存已征稅款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1995〕130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的通知》(國稅發〔1998〕121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8〕524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1999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發〔1999〕103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2000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0〕79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1999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0〕1134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2001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1〕572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2000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1〕694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2001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2〕745號)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2002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2〕747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油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78號)
???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1993年底以來發布的有關消費稅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已失效或廢止有關消費稅規范性文件清單通知如下:
一、全文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14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06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期初庫存已征稅款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1995〕130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的通知》(國稅發〔1998〕121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8〕524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1999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發〔1999〕103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2000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0〕79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1999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0〕1134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2001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1〕572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2000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1〕694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2001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2〕745號)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2002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2〕747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油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78號)
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佐料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7號)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天然氣分離的混合輕烴為原料加工溶劑油暫不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978號)
二、部分條款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7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條,第八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84號)第一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稅函〔1997〕306號)問題8。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3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49號)第五條第二款。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第一條。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36號)文件附件3、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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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天然氣分離的混合輕烴為原料加工溶劑油暫不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978號)
二、部分條款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7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條,第八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84號)第一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稅函〔1997〕306號)問題8。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3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49號)第五條第二款。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第一條。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36號)文件附件3、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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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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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