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158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09〕36號)已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
為保證稅負公平,對于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你局《關于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09〕36號)已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
為保證稅負公平,對于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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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