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190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 你局《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2008〕8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債資產從事經營租賃業務,不屬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規定的免稅范圍,應當依法納稅。
??? 你局《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2008〕8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債資產從事經營租賃業務,不屬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規定的免稅范圍,應當依法納稅。
???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
?
?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