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稱再保險公司)發生的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應在收到從事直保業務公司(以下稱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時,作為企業當期成本費用扣除。為便于再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的核算,凡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再保險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中屬于上年度的賠款,準予調整作為上年度的成本費用扣除,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次年匯算清繳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的,按該賠款賬單上發生的賠款支出,在收單年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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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稱再保險公司)發生的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應在收到從事直保業務公司(以下稱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時,作為企業當期成本費用扣除。為便于再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的核算,凡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再保險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中屬于上年度的賠款,準予調整作為上年度的成本費用扣除,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次年匯算清繳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的,按該賠款賬單上發生的賠款支出,在收單年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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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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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