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9〕380號 部分有效
【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
條及其附件3 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16號)文件精神,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組織開展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時糾正稅率適用錯誤等政策問題。
二、各地要加強白酒消費稅日常管理,確保稅款按時入庫。加大白酒消費稅清欠力度,杜絕新欠發生。
三、加強納稅評估,有效監控生產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為保全稅基,對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稅務總局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工作,確保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核定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五、各地要加強小酒廠白酒消費稅的征管,對賬證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領導,加強對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各項工作要求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上報。
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年7月17日
?
?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