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41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2009〕14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新辦交通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中的交通企業,是指投資于上述設施建設項目并運營該項目取得經營收入的企業。
你局《關于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2009〕14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新辦交通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中的交通企業,是指投資于上述設施建設項目并運營該項目取得經營收入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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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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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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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