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45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納稅人供應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2009〕76號)已悉。按照國家衛生部門有關規定,你局請示文所述供應非臨床用人體血液的納稅人系指單采血漿站,其經審批設立后可以采集非臨床用的原料血漿并供應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用于生產血液制品。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批復如下:
一、人體血液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
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選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你局《關于納稅人供應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2009〕76號)已悉。按照國家衛生部門有關規定,你局請示文所述供應非臨床用人體血液的納稅人系指單采血漿站,其經審批設立后可以采集非臨床用的原料血漿并供應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用于生產血液制品。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批復如下:
一、人體血液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
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選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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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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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