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453號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復合膠增值稅適用稅率的請示》(云國稅發〔2009〕14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復合膠是以新鮮橡膠液為主要原料,經過壓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產的橡膠制品。因此,復合膠不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規定的“天然橡膠”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應為17%。
你局《關于復合膠增值稅適用稅率的請示》(云國稅發〔2009〕14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復合膠是以新鮮橡膠液為主要原料,經過壓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產的橡膠制品。因此,復合膠不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規定的“天然橡膠”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應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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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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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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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