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6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2008年10月21日,國務院批準原中國農業銀行整體改制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過程中,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承受原中國農業銀行土地、房屋權屬。為明確有關契稅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原中國農業銀行整體改制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08年10月21日。
二、原中國農業銀行整體改制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稅問題,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因此,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國農業銀行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國家作價出資方式承受原中國農業銀行劃撥用地,不征契稅。
2008年10月21日,國務院批準原中國農業銀行整體改制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過程中,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承受原中國農業銀行土地、房屋權屬。為明確有關契稅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原中國農業銀行整體改制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08年10月21日。
二、原中國農業銀行整體改制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稅問題,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因此,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國農業銀行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國家作價出資方式承受原中國農業銀行劃撥用地,不征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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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國農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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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