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9〕629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局情況,市局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的確定
我局系統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是指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和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接受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和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下屬的稅務分局。各征管局應將審批、備案的事項及有關要求,在辦稅服務廳或以其他方式向納稅人公布。
二、內部監控機制的建立
各征管局應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做好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批、備案工作,并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批、執行、納稅申報、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市局將統一設計電子臺賬對上述情況進行登記管理。主管稅務機關在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或對其進行復核時,應注意審核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是否已經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
為防范稅收風險,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的審核、審批,稅收協定待遇的復核,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的開具工作應分別由不同人員負責;對疑難案件、重大案件以及數額較大的案件要集體討論研究,對不能準確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三、納稅人報告制度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對其按照《辦法》規定已報告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四、文書的使用
主管稅務機關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作出審批、作出不予享受協定待遇、告知申請人延長審批期限、通知申請人暫不執行協定待遇、限期要求報告責任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應使用《稅務事項通知書》。
要求更正或補正有關資料的,應使用《限期補正通知書》。
稅務機關適用《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時,應分別使用《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五、檔案資料的管理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反映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過程和結果的檔案,妥善保管各類檔案資料,原則上,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應單戶歸檔;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其檔案資料可歸入扣繳義務人檔案管理。
六、稅收協定執行的報告
(一)各征管局應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將《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按國別)》(以下簡稱“匯總表”)上報市局(國際稅務管理處,下同)。2009年匯總表統計的信息只包括2009年10月1日之后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信息。
匯總表信息還應包括國際運輸收入部分。
對于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發生的納稅義務并已享受了稅收協定待遇的,或者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但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追補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如果未按《辦法》規定補辦有關審批、備案手續的,應將上述情況填寫匯總表,于2009年11月20日前上報市局。
(二)各征管局應對2009年執行《辦法》的情況進行總結,并于12月10日前將總結上報市局。總結內容主要包括:
1.施行的基本情況;
2.采取的主要征管措施;
3.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主要訴求;
5.工作建議。
(三)各單位在執行《辦法》的過程中應注意收集有關典型案例,并在上報匯總表的同時一并上報。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