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625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人發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皖國稅發〔2009〕8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人發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的農業產品范圍,應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你局《關于人發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皖國稅發〔2009〕8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人發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的農業產品范圍,應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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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