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9〕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請遵照執行。
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