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7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幾年來,隨著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征收管理工作量的不斷增加,車購稅征收管理檔案(以下簡稱車購稅征管檔案)的管理已成為車購稅工作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為解決車購稅歷史檔案過多,庫房嚴重不足,轉籍、過戶、變更檔案手續繁瑣等問題,2009年,總局在北京等四個地區成功對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化進行了試點,并將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為適應車購稅檔案電子化,規范車購稅征管檔案管理,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現將車購稅檔案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車購稅征管檔案內容
按照《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車購稅征管檔案包括:
(一)征稅車輛檔案應包含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和稅收完稅憑證留存聯。
(二) 免稅車輛檔案應包含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車購稅納稅申報表、車購稅免(減)稅申請表和車輛免(減)稅證明資料。
(三)已建立征、免稅車輛檔案的車輛發生換(補)完稅證明、轉籍、過戶和變更等情況的,應分別補充如下資料:
1.換(補)完稅證明車輛
換(補)車購稅完稅證明申請表;換發的完稅證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稅證明正本;補發的完稅證明副本。
2.轉籍、過戶、變更車輛
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換發的完稅證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
3.更換底盤和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
重新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購稅征管資料;原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和新核發的完稅證明副本。
二、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化管理
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化后,檔案管理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實行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化管理的稅務機關在辦理車購稅業務時,應完整地采集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車購稅征管檔案信息,形成電子檔案資料,集中存儲在省級稅務機關;申報資料中應留存的紙質原始征管資料的原件,保存在征收地稅務機關。
(二)檔案資料的轉移及補充
1.辦理省內轉籍、過戶、變更和完稅證明換(補)業務
在電子檔案管理系統中完成車購稅電子檔案的轉移、變更和補充。在辦理轉籍、過戶業務時,應將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納稅人到轉入地稅務機關辦理檔案轉入手續。
2.辦理省際間轉籍業務
已實行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化管理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電子檔案資料交換的方式完成車購稅檔案資料的轉移。
對尚未實行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化管理的省際間轉籍業務,稅務機關將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資料通過打印方式還原成紙質資料,形成紙質車購稅征管檔案,連同檔案轉移通知書簽章后,一并交納稅人到轉入地稅務機關辦理車購稅征管檔案轉入手續。
(三)摩托車車購稅征管檔案資料可暫不實行電子化管理。
三、其他
在辦理車購稅轉籍業務時,屬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執行以前的車輛,車購稅征管檔案資料如有缺失的,轉出地稅務機關應在檔案轉移通知書上注明原因并加蓋單位公章,轉入地稅務機關應予受理。
近幾年來,隨著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征收管理工作量的不斷增加,車購稅征收管理檔案(以下簡稱車購稅征管檔案)的管理已成為車購稅工作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為解決車購稅歷史檔案過多,庫房嚴重不足,轉籍、過戶、變更檔案手續繁瑣等問題,2009年,總局在北京等四個地區成功對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化進行了試點,并將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為適應車購稅檔案電子化,規范車購稅征管檔案管理,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現將車購稅檔案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車購稅征管檔案內容
按照《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車購稅征管檔案包括:
(一)征稅車輛檔案應包含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和稅收完稅憑證留存聯。
(二) 免稅車輛檔案應包含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車購稅納稅申報表、車購稅免(減)稅申請表和車輛免(減)稅證明資料。
(三)已建立征、免稅車輛檔案的車輛發生換(補)完稅證明、轉籍、過戶和變更等情況的,應分別補充如下資料:
1.換(補)完稅證明車輛
換(補)車購稅完稅證明申請表;換發的完稅證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稅證明正本;補發的完稅證明副本。
2.轉籍、過戶、變更車輛
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換發的完稅證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
3.更換底盤和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
重新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購稅征管資料;原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和新核發的完稅證明副本。
二、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化管理
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化后,檔案管理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實行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化管理的稅務機關在辦理車購稅業務時,應完整地采集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車購稅征管檔案信息,形成電子檔案資料,集中存儲在省級稅務機關;申報資料中應留存的紙質原始征管資料的原件,保存在征收地稅務機關。
(二)檔案資料的轉移及補充
1.辦理省內轉籍、過戶、變更和完稅證明換(補)業務
在電子檔案管理系統中完成車購稅電子檔案的轉移、變更和補充。在辦理轉籍、過戶業務時,應將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納稅人到轉入地稅務機關辦理檔案轉入手續。
2.辦理省際間轉籍業務
已實行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化管理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電子檔案資料交換的方式完成車購稅檔案資料的轉移。
對尚未實行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化管理的省際間轉籍業務,稅務機關將車購稅征管檔案電子資料通過打印方式還原成紙質資料,形成紙質車購稅征管檔案,連同檔案轉移通知書簽章后,一并交納稅人到轉入地稅務機關辦理車購稅征管檔案轉入手續。
(三)摩托車車購稅征管檔案資料可暫不實行電子化管理。
三、其他
在辦理車購稅轉籍業務時,屬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執行以前的車輛,車購稅征管檔案資料如有缺失的,轉出地稅務機關應在檔案轉移通知書上注明原因并加蓋單位公章,轉入地稅務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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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