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2號
現將有關消費稅征收范圍問題公告如下:
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油類產品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規定的應征消費稅的“潤滑油”,不征收消費稅。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絕緣油類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76號)文件同時廢止。此前未征消費稅的不得補征,已征的消費稅稅款可抵頂以后納稅期其他貨物的應交消費稅。
特此公告。
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油類產品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規定的應征消費稅的“潤滑油”,不征收消費稅。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絕緣油類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76號)文件同時廢止。此前未征消費稅的不得補征,已征的消費稅稅款可抵頂以后納稅期其他貨物的應交消費稅。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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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