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7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9號)規定,自2009年度開始,一些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現就取消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對匯總在企業集團總部、尚未彌補的累計虧損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計算的累計虧損,屬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并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余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
二、企業集團應根據各成員企業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盈虧情況,凡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參與分配第一條所指的可繼續彌補的虧損;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具體分配公式如下:
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集團公司合并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
三、企業集團在按照第二條所規定的方法分配虧損時,應根據集團每年匯總計算中這些虧損發生的實際所屬年度,確定各成員企業所分配的虧損額中具體所屬年度及剩余結轉期限。
四、企業集團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員企業虧損額后,應填寫《企業集團公司累計虧損分配表》(見附件)并下發給各成員企業,同時抄送企業集團主管稅務機關。
五、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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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業集團公司累計虧損分配表
一、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計算的累計虧損,屬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并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余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
二、企業集團應根據各成員企業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盈虧情況,凡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參與分配第一條所指的可繼續彌補的虧損;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具體分配公式如下:
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集團公司合并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
三、企業集團在按照第二條所規定的方法分配虧損時,應根據集團每年匯總計算中這些虧損發生的實際所屬年度,確定各成員企業所分配的虧損額中具體所屬年度及剩余結轉期限。
四、企業集團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員企業虧損額后,應填寫《企業集團公司累計虧損分配表》(見附件)并下發給各成員企業,同時抄送企業集團主管稅務機關。
五、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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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業集團公司累計虧損分配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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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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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