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4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區、市)國家稅務局:
經研究,現將部分納稅人對第16屆亞運會提供服務形式贊助有關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對畢馬威華振會計事務所、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廣東城市在線票務有限公司、廣州廣之旅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英孚教育集團公司(EF Education First Limited)、廣州廣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嶺南國際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贊助商及其關聯機構向第16屆亞運會組委會提供服務形式贊助過程中發生的相關勞務, 屬于無償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前文所稱“關聯機構”和“服務形式贊助”,是指上述贊助商與第16屆亞運會組委會簽訂的廣州2010年亞運會贊助協議中明確的關聯機構和贊助服務。
經研究,現將部分納稅人對第16屆亞運會提供服務形式贊助有關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對畢馬威華振會計事務所、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廣東城市在線票務有限公司、廣州廣之旅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英孚教育集團公司(EF Education First Limited)、廣州廣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嶺南國際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贊助商及其關聯機構向第16屆亞運會組委會提供服務形式贊助過程中發生的相關勞務, 屬于無償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前文所稱“關聯機構”和“服務形式贊助”,是指上述贊助商與第16屆亞運會組委會簽訂的廣州2010年亞運會贊助協議中明確的關聯機構和贊助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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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第16屆亞運會組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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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