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
現就稅務機關檢查調增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二、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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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二、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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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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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