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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稅發〔201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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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和十七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精神,繼續深化“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根據《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號)要求,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局系統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單位,請認真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國家稅務局系統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和十七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精神,繼續深化“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根據《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號)要求,現就國稅系統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制定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紀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會精神,特別是胡錦濤同志在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把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貫徹落實到“小金庫”治理工作中。按照中央要求,落實綜合治理、糾建并舉、注重預防的原則,繼續全面深入推進國稅系統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掛靠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進一步鞏固專項治理成果,構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庫”長效工作機制,著力解決“小金庫”這個反腐倡廉建設中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二、任務目標
  在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按照徹底清理“小金庫”的工作要求,分級負責,統籌兼顧,整體推進,全面深入推進國稅系統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掛靠企業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著力解決工作不重視、走過場以及工作不平衡的問題,堅決掃除專項治理工作死角,始終抓住構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這個根本任務。行政事業單位要鞏固成果、防止反彈,特別是對于自查自糾“零申報”的單位,要認真組織復查;社團組織、掛靠企業要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實。要注重總結專項治理經驗,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探索從源頭上根治的有效途徑。年底前完成這次專項治理工作任務,以實際成效取信于干部群眾。
  三、時間步驟
  2011年要繼續深入推進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掛靠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時間從《方案》下發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基本結束,主要分為全面復查、督導抽查、整改落實、機制建設和總結驗收5個階段。
  (一)全面復查(截至2011年5月底)
  國稅系統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掛靠企業,要堅決貫徹落實賀國強同志關于“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批示精神,即“凡對自查工作不重視、走過場甚至瞞報的,都要推倒重來,并追究相關人員和領導人的責任”,認真組織復查。在全面復查中,要再次確認治理對象,以保證復查的全面覆蓋。復查面必須達到100%。各級國稅局出資的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印刷廠等企業,都屬于治理對象,必須進行復查。各單位(包括局機關、社團組織、掛靠企業,下同)負責人對全面復查工作負完全責任。
  1.行政事業單位的復查內容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函[2009]275號)明確的專項治理內容;社團組織和掛靠企業復查的內容是《國家稅務總局轉發中紀委等五部委〈關于印發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國稅函[2010]364號)明確的專項治理內容。
  2.對全面復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和各類違法違規問題,要積極整改糾正。復查工作結束后,各單位要填報《“小金庫”全面復查報告表》(見附件1),并附文字說明。社團組織除向主管國稅局報送《“小金庫”全面復查報告表》和文字說明外,還要根據要求向當地治理機構報送有關資料。各級國稅局根據《“小金庫”全面復查報告表》匯總填列《“小金庫”全面復查統計表》(見附件見2),并逐級上報匯總。省國稅局要在6月10日前將匯總的省、市、縣三級國稅局的復查統計表和文字說明報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
  3.各級國稅局在上報《“小金庫”全面復查統計表》之前,要將本級復查結果在局內各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要逐一核實。報送的《“小金庫”全面復查報告表》、《“小金庫”全面復查統計表》必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復查結果仍為“零問題”的行政事業單位,其所屬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必須向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承諾(見附件9);復查結果仍為“零問題”的社團組織、掛靠企業,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向主管國稅局、掛靠部門作出書面承諾。復查結果仍為“零問題”的國稅局,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向上一級國稅局作出書面承諾,與《“小金庫”全面復查統計表》一并報送。
  4.2009年以來自查自糾、回頭看已經糾正但未上報上一級國稅局的“小金庫”問題特別是未上報稅務總局的,此次復查必須填報。
  5.各級國稅局所報文字說明材料,既要有對總體情況的分析說明,又要有對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掛靠企業的分類說明,做到點面結合、內容詳實、數據準確、分析客觀。文字說明所列“小金庫”問題與報表不一致的,必須重新報送。
  (二)督導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各級國稅局要在全面復查的基礎上,原則利用6月、7月兩個月的時間,組織開展督導抽查。督導抽查既要關注本級單位,又要關注下級單位。省、市國稅局對下一級國稅局的督導抽查面不得低于30%;對督導抽查的國稅局所屬事業、社團、企業的檢查面不得低于50%。
  督導抽查過程中要認真梳理分析近年來治理工作中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和共性問題,主要包括以地方財政補助收入設立“小金庫”、以賓館或招待所經營收入設立“小金庫”、用資產出租和處置收入設立“小金庫”、虛列支出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固定資產不納入財務管理形成“小金庫”、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等。督導抽查的重點對象:
  1.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社團組織、工會、印刷廠等與行政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
  2.有群眾舉報的單位;
  3.2009年以來自查自糾、回頭看“零問題”的單位,特別是復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單位。
  督導抽查工作應在治理工作領導機構的統一組織下,由各成員單位的領導帶隊,有關專業人員參與共同開展,也可聘請一定數量的注冊會計師共同實施。督導抽查要結合舉報核查工作進行;可與各項審計、檢查或日常監督等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抽查“小金庫”問題的時間,對行政事業單位的抽查從2007年開始,對社團組織、掛靠企業的抽查從2008年開始,必要時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督導抽查發現的問題必須嚴格執紀執法,嚴肅追究責任。督導抽查結束后,《“小金庫”重點抽查統計表》(見附件3)、《“小金庫”問題舉報核查統計表》(見附件4)及有關文字說明要逐級上報,省國稅局匯總后于2011年8月10日前報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
  (三)整改落實(截至2011年8月底)
  對于專項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統一政策、集中審理、分別處理的原則,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和責任追究。首先要抓好2010年發現的“小金庫”問題的處理處罰和責任追究工作,并針對2011年全面復查和督導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制定具體整改措施,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財務會計管理整改到位、違法違紀責任人員責任追究到位,確保治理工作成效。
  要杜絕重檢查、輕處理,重財務處理、輕責任人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現象發生,真正將處理處罰工作落到實處,將處理事與處理人結合起來。對督導抽查發現的問題,原則上都要加大問責力度,依據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對因工作不認真、措施不落實存在走過場問題的,要推倒重來,并追究責任人員特別是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國稅局“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加強對處理處罰和責任追究的督促指導,切實維護“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局內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與處理處罰和責任追究工作。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嚴格執紀執法,堅決查處;對相關責任人員的組織處理,人事部門要及時辦理;對存在財政財務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稽查、財務、審計部門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省國稅局應在2011年12月10日前將《小金庫治理整改落實情況統計表》(見附件5)和文字說明報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
  (四)機制建設(截至2011年11月底)
  為鞏固治理成果,各單位要按照“邊治理、邊研究、邊總結、邊完善”的思路,將長效機制建設貫穿治理工作始終。各級國稅局“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系統加強財務管理建立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11〕8號)要求,從收入、支出、結余、銀行賬戶、現金、資產管理、項目資金、預決算編制等角度,研究提出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方案,將制度建設任務分解細化,督促財務、資產管理、資金使用、審計等部門抓緊落實,堵塞漏洞,杜絕“小金庫”問題的發生。
  2011年構建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的主要任務是加強制度建設和加大制度執行力。省國稅局要在2011年12月10日前將《“小金庫”治理長效機制建設統計表》(見附件6)及文字說明報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
  (五)總結驗收(2011年12月)
  要認真做好治理工作總結和評價驗收,不僅要全面匯總成效、梳理經驗,而且要查找不足、積極完善。各級國稅局“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采用座談會、調研、征文等方式,從查處問題、追究責任、收回違規資金、制度建設、提高制度遵從度等方面,全面總結治理成效。省、市國稅局要對下一級國稅局治理工作進行檢查、評價和驗收,檢查、評價和驗收過程中要通過問卷調查等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滿意度調查,保證以實實在在的治理成果取信于干部群眾。
  省國稅局要將2011年“小金庫”治理工作總結以及需要調整或補充的相關報表,于2011年12月10日前報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其中,治理成效不得少于1000字。復查和督導抽查后仍為“零問題”的省國稅局,要報送不少于2000字的管理經驗材料,替代治理成效內容,稅務總局將適時在國稅系統予以宣傳推廣。
  為保證稅務總局及時向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各階段的匯總報表、文字材料,省國稅局應在規定時間通過局域網向稅務總局報送電子文件,路經:FTP//CENTRE/督察內審司/審計二處/2011年小金庫治理,紙質文件可以順延5個工作日上報。附件1-7等報表格式可登陸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CN)下載中心欄目下載。
  四、工作要求
  專項治理工作時間跨度長、環節步驟多、標準要求高,各級國稅局要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堅持以提高認識為先導、以解決問題為目標、以建立長效機制為根本,確保專項治理工作不留死角、不走過場、不打折扣,取得實效。
  (一)認真學習宣傳,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小金庫”治理工作。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徹底清理“小金庫”。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繼第四次、第五次全會之后又對“小金庫”治理工作做出了部署。近期賀國強同志又對“小金庫”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國稅局要結合學習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和十七屆中紀委第四次、第五次全會精神,以及賀國強同志關于“小金庫”治理工作的講話和批示精神,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堅決貫徹胡錦濤同志在十七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的講話精神,切實把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貫徹落實到“小金庫”治理工作之中,從解決反腐倡廉建設中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高度,進一步深化對治理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飽滿的精神和更加昂揚的斗志投入到今年的治理工作中。
  各級國稅局要積極動員部署,層層抓好落實,保證在4月底之前提出落實意見,制定落實方案。在落實過程中,要采取問卷調查或走訪座談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制定符合實際的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各項工作要求。
  各級國稅局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認真總結治理工作的階段性成效和經驗做法,及時報送上一級國稅局。在全面復查、督導抽查、整改落實、機制建設、總結驗收的每一階段,省國稅局至少要向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報送兩期工作簡報。
  (二)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
  各級國稅局“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加強組織領導,把握工作規律,堅持統一組織領導、統一政策規定、統一集中審理、統一匯總上報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和工作程序,切實加強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互相配合、齊抓共管的局面。各級國稅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按照力度不減、機構不撤、隊伍不散的要求,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抓好“小金庫”治理的具體組織落實工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領導責任,把“小金庫”治理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做到親自部署、親自過問、親自協調、親自督辦,認真抓好本單位的治理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點,進一步強化綜合治理
  各單位在組織專項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確保工作不走過場、不留死角,并注重總結專項治理經驗,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各級國稅局在部署專項治理工作中,要結合實際、協調推進,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專項治理工作與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遏制消極腐敗和不正之風在一些領域易發多發勢頭等重大政策部署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相結合;要與紀檢監察、財務檢查、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督工作相結合,切實擴大治理工作成效。
  (四)發揮稅收職能,進一步推動專項治理工作
  各級國稅局要充分履行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在做好“小金庫”涉稅問題查處工作的同時,對稅收征管過程和稅務稽查中發現的“小金庫”線索,要一查到底,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對稅務部門發現和有關部門轉辦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涉及“小金庫”問題的偷逃稅等涉稅行為,國稅局要與地稅局通力合作,依法嚴肅查處;對于利用虛假發票、違規賬務處理、利潤分配、資產處置涉嫌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的,稅務部門在將有關線索情況通報給相關部門的同時,對提供和收取虛假發票、違反財經法規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查處。
  各級國稅局的征管、稽查部門負責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過程中發現的納稅人“小金庫”問題的日常統計工作,于11月底匯總2009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開展以來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小金庫”問題及處理處罰情況,填制《日常監督發現“小金庫”問題統計表》(見附件7),送本單位“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逐級上報匯總,省國稅局于12月10日前報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各級國稅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及時將報表格式、填報說明及有關要求送征管、稽查部門。
  (五)堅持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要繼續堅持重獎舉報有功人員和單位,自查從寬、被查從嚴,以及嚴懲頂風違紀行為的政策規定。要鼓勵復查、支持復查,復查發現“小金庫”問題及時糾正的,原則上視同為自查自糾,適用從輕、從寬政策,但政策規定已明確屬頂風違紀的,應區別情況、嚴肅處理。抽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要從重、從嚴處理,原則上都要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
  要堅持處理事和處理人相結合。在依法對單位違法違規問題做出行政處理處罰的同時,嚴格執紀執法,落實對相關責任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黨紀政紀追究。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其他違紀違法案件線索,要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移交。
  各級國稅局“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對復查糾正整改情況和處理處罰處分情況,特別是責任人員追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工作不負責任、走過場的地區和單位,特別是責任人,要通報批評、推到重來并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六)注重源頭防治,進一步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各級國稅局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作為今年的根本任務積極推進。要結合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掛靠企業“小金庫”檢查,認真分析問題產生原因,從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強監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針對性地出臺制度、采取措施、推進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各級國稅局“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機構要加強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的調查研究和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具體負責組織籌劃各自部門的長效機制建設工作。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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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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