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1〕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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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云南盈江縣3.10地震災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國稅發[2011]84號)收悉。2011年3月10日,云南省德宏州盈江縣(以下稱受災地區)發生地震災害后,由于受災地區部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損毀丟失,不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正常的報稅,導致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進行核查。屬于地震災害造成銷售方不能按期報稅的,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上級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購買方出具付款憑證,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可比照本批復第一條規定辦理。
三、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相應電子數據)和防偽稅控專用設備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損毀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防偽稅控發票發售子系統采集錄入失控發票數據,將損毀丟失的專用設備登記后重新辦理發行。
你局《關于云南盈江縣3.10地震災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國稅發[2011]84號)收悉。2011年3月10日,云南省德宏州盈江縣(以下稱受災地區)發生地震災害后,由于受災地區部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損毀丟失,不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正常的報稅,導致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進行核查。屬于地震災害造成銷售方不能按期報稅的,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上級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購買方出具付款憑證,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可比照本批復第一條規定辦理。
三、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相應電子數據)和防偽稅控專用設備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損毀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防偽稅控發票發售子系統采集錄入失控發票數據,將損毀丟失的專用設備登記后重新辦理發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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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