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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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對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現就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問題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特此公告。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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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