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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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一些雙邊稅收協定或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列有專門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按照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來自締約對方的教師和研究人員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中國享受規定期限的免稅待遇。現將執行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除稅收協定另有明確規定外,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僅適用于與中國境內的學校或研究機構(簡稱境內機構)有聘用關系的教師和研究人員。聘用關系是指相關教師或研究人員與境內機構間簽有聘用合同,或雖未有明確的聘用合同,但其在境內機構擔任職務并且實際從事的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的內容、方式、時間等均由境內機構安排或控制的情況。
凡與境內機構沒有上述聘用關系,而以獨立身份或者以非境內機構的雇員身份在中國境內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的人員,以及受境外教育機構的指派為該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機構的合作項目開展相關教學活動的人員,不適用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的規定。上述合作項目指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機構以各自名義合作開展的相關教學活動項目,不包括中外教育機構聯合在中國境內成立的獨立教育機構。
二、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的教學、講學或研究包括按照聘用單位要求在境內外進行的各種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以及在承擔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的同時,承擔的相關規劃、咨詢和行政管理等活動。但不包括僅從事規劃、咨詢和行政管理的活動。在承擔此類規劃、咨詢和行政管理活動中偶爾從事的講座活動不應視為承擔了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
三、上述境內機構應限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適用范圍的通知》(國稅函[1999]37號)規定的范圍。
四、除雙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達成的共同意見另有規定外,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的停留期或免稅期仍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來自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86]財稅協字第030號)的規定計算。
五、來自締約對方的稅收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待遇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備案報告手續。不能適用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的所得,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適用稅收協定其他條款(如獨立個人勞務條款、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等)。
六、本公告自所涉及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生效執行之日起施行,對公告生效前已做處理的事項不予追溯。
一、除稅收協定另有明確規定外,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僅適用于與中國境內的學校或研究機構(簡稱境內機構)有聘用關系的教師和研究人員。聘用關系是指相關教師或研究人員與境內機構間簽有聘用合同,或雖未有明確的聘用合同,但其在境內機構擔任職務并且實際從事的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的內容、方式、時間等均由境內機構安排或控制的情況。
凡與境內機構沒有上述聘用關系,而以獨立身份或者以非境內機構的雇員身份在中國境內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的人員,以及受境外教育機構的指派為該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機構的合作項目開展相關教學活動的人員,不適用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的規定。上述合作項目指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機構以各自名義合作開展的相關教學活動項目,不包括中外教育機構聯合在中國境內成立的獨立教育機構。
二、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的教學、講學或研究包括按照聘用單位要求在境內外進行的各種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以及在承擔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的同時,承擔的相關規劃、咨詢和行政管理等活動。但不包括僅從事規劃、咨詢和行政管理的活動。在承擔此類規劃、咨詢和行政管理活動中偶爾從事的講座活動不應視為承擔了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
三、上述境內機構應限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適用范圍的通知》(國稅函[1999]37號)規定的范圍。
四、除雙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達成的共同意見另有規定外,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的停留期或免稅期仍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來自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86]財稅協字第030號)的規定計算。
五、來自締約對方的稅收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待遇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備案報告手續。不能適用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的所得,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適用稅收協定其他條款(如獨立個人勞務條款、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等)。
六、本公告自所涉及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生效執行之日起施行,對公告生效前已做處理的事項不予追溯。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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