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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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規定的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二、年度終了后,查賬征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77號)同時廢止。
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規定的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二、年度終了后,查賬征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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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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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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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