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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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政策,公平稅負,現就巴氏殺菌乳、滅菌乳和調制乳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均屬于初級農業產品,可依照《農業產品征收范圍注釋》中的鮮奶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制乳》(GB25191—2010)生產的調制乳,不屬于初級農業產品,應按照17%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養強化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7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均屬于初級農業產品,可依照《農業產品征收范圍注釋》中的鮮奶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制乳》(GB25191—2010)生產的調制乳,不屬于初級農業產品,應按照17%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養強化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7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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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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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