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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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規定,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三代核電機組、千萬噸煉油設備及天然氣管道運輸設備、大型船舶裝備、成套棉紡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予以調整;對《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有關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0]17)附件2中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免稅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單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三代核電機組(見附件1)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見附件2),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千萬噸煉油設備及天然氣管道運輸設備、大型船舶裝備、成套棉紡設備(見附件1)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見附件2),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對財關稅[2009]55號附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征收進口稅收。
三、國內企業申請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關領域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申請程序和要求應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有關規定執行。從事三代核電機組的制造企業或承擔核電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的業主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物資申請享受本進口稅收政策的,應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間按照財關稅[2009]55號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文件;從事千萬噸煉油設備及天然氣管道運輸設備、大型船舶裝備、成套棉紡設備的制造企業在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進口物資申請享受本進口稅收政策的,應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間按照財關稅[2009]55號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文件。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財關稅[2009]55號規定審查企業的申請文件,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企業出具受理證明文件。申請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2011年8月31日前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財關稅[2009]55號規定對企業資格進行認定,在2011年9月15日前將企業資格認定及認定依據通知財政部等相關部門。
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財關稅[2009]55號規定對核電領域承擔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的業主資格進行認定,在2011年9月15日前將企業資格認定及認定依據通知財政部等相關部門。
五、取得認定資格的企業,根據財關稅[2009]55號文有關規定,在免稅額度內辦理有關重大技術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的免稅手續。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規定將上一年度的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六、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本通知附件2對財關稅[2010]17附件2中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免稅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單進行了調整。為保證政策調整平穩過渡,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2和財關稅[2010]17附件2中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免稅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2012年1月1日起,財關稅[2010]17附件2中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免稅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單廢止,本通知附件2中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免稅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單繼續有效。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規定,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三代核電機組、千萬噸煉油設備及天然氣管道運輸設備、大型船舶裝備、成套棉紡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予以調整;對《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有關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0]17)附件2中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免稅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單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三代核電機組(見附件1)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見附件2),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千萬噸煉油設備及天然氣管道運輸設備、大型船舶裝備、成套棉紡設備(見附件1)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見附件2),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對財關稅[2009]55號附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征收進口稅收。
三、國內企業申請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關領域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申請程序和要求應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有關規定執行。從事三代核電機組的制造企業或承擔核電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的業主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物資申請享受本進口稅收政策的,應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間按照財關稅[2009]55號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文件;從事千萬噸煉油設備及天然氣管道運輸設備、大型船舶裝備、成套棉紡設備的制造企業在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進口物資申請享受本進口稅收政策的,應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間按照財關稅[2009]55號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文件。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財關稅[2009]55號規定審查企業的申請文件,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企業出具受理證明文件。申請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2011年8月31日前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財關稅[2009]55號規定對企業資格進行認定,在2011年9月15日前將企業資格認定及認定依據通知財政部等相關部門。
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財關稅[2009]55號規定對核電領域承擔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的業主資格進行認定,在2011年9月15日前將企業資格認定及認定依據通知財政部等相關部門。
五、取得認定資格的企業,根據財關稅[2009]55號文有關規定,在免稅額度內辦理有關重大技術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的免稅手續。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規定將上一年度的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六、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本通知附件2對財關稅[2010]17附件2中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免稅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單進行了調整。為保證政策調整平穩過渡,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2和財關稅[2010]17附件2中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免稅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2012年1月1日起,財關稅[2010]17附件2中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免稅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單廢止,本通知附件2中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免稅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單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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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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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