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精神,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審核確認,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企業(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或個人2011年度通過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精神,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審核確認,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企業(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或個人2011年度通過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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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