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公告2012年第1號),現對《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對于《江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中的《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第9項“服務業”的第二行“其中:個人出租住宅房屋”一欄予以刪除。調整后的《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如下:
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經營(所得)項目 帶征率(%)
1、制造業 0.8
2、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0.5
3、加工修理修配 0.8
4、交通運輸業 1.5
其中:客運 0.8
5、建筑業 1
6、郵電通信業 1
7、文化體育業 0.8
8、娛樂業 2
、服務
業 服務業 1.2
其中:桑拿、推拿、沐足 2
其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鑒證類中介機構;出資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評估師個人。
5
10、轉讓無形資產 1
11、銷售不動產 1
12、其他行業 1.5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門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