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 為減輕城市公交企業負擔,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通知如下:
??? 一、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上述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的企業。
??? 上述公共汽電車輛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車輛實際經營范圍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票價和時刻表營運,供公眾乘坐的經營性客運汽車和無軌電車。
??? 二、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 三、城市公交企業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證明文件為企業辦理免稅手續。
城市公交企業辦理免稅手續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3月31日,逾期不辦理的,不予免稅。
??? 四、城市公交企業2012年1月1日后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退還已征稅款。
??? 為減輕城市公交企業負擔,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通知如下:
??? 一、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上述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的企業。
??? 上述公共汽電車輛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車輛實際經營范圍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票價和時刻表營運,供公眾乘坐的經營性客運汽車和無軌電車。
??? 二、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 三、城市公交企業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證明文件為企業辦理免稅手續。
城市公交企業辦理免稅手續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3月31日,逾期不辦理的,不予免稅。
??? 四、城市公交企業2012年1月1日后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退還已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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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