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
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納稅人負擔,現將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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