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6號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科技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適用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1〕7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做好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的認定和復審工作,現將核查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依法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技術中心核查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對于申請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要根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認真核查,如存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列情況的,一律不得列入技術中心推薦名單。同時,填具《核查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涉稅違法行為表》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附送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ǘ└鞯囟悇諜C關對已經認定為技術中心的企業,要加強稅收管理,對其依法納稅情況每兩年復審一次,如存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六項、第二十四條所列情況的,填具《核查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涉稅違法行為表》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附送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ㄈπ律暾埣夹g中心企業納稅情況的核查時間,是指從企業申請當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兩年。
二、示范平臺核查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暫行規定》,對于申請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示范平臺,稅務機關對其上一年度依法納稅情況進行核查,如存在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或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情況的,不得列入示范平臺推薦名單。同時,填具《核查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涉稅違法行為表》,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附送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二)各地稅務機關對經認定可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示范平臺,要加強稅收管理,對其依法納稅情況每兩年復審一次,如存在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填具《核查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涉稅違法行為表》,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附送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三、各地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貨物和勞務稅處)牽頭負責本地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的認定和復審工作,請各地稅務局切實作好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依法納稅的核查情況。
四、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依法納稅情況的核查,以稅務系統現有稽查信息為基礎,以稅收行政處罰決定下達之日為準。
對新申請企業核查中存在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稅務部門立案審查情況的,應將有關立案審查情況一并上報稅務總局。
五、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涉稅違法行為核查表
2.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涉稅違法行為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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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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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