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60號
福建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的批復》(國函[2011]142號)精神,現將有關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冊在平潭的航運企業從事平潭至臺灣的兩岸航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注冊在平潭的保險企業向注冊在平潭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注冊在平潭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注冊在平潭的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附件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四、注冊在平潭的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按照現行試點物流企業營業稅政策差額征收營業稅。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通知到達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以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的批復》(國函[2011]142號)精神,現將有關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冊在平潭的航運企業從事平潭至臺灣的兩岸航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注冊在平潭的保險企業向注冊在平潭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注冊在平潭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注冊在平潭的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附件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四、注冊在平潭的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按照現行試點物流企業營業稅政策差額征收營業稅。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通知到達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以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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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