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23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杜邦中國集團有限公司以前年度補充養老金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2012〕31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杜邦中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杜邦公司),為吸引和留住人才,建立員工內部補充養老制度。2001年至2010年4月,杜邦公司每月按一定金額、比例為員工繳存一筆款項作為補充養老金(員工不繳費,未設立員工個人賬戶),采取“統一記賬、統一繳存”管理模式。員工離職或退休前不得支取或動用,待員工滿一定工作年限后離職或退休時,按工作年限計算歸屬于個人的補充養老金。最近,按《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規定,杜邦公司擬規范補充養老金運作,將杜邦公司2001年至2010年4月累計賬戶上的補充養老金一次性劃轉到員工個人賬戶。
鑒于杜邦公司此前統一繳存補充養老金屬于員工多年累積收入,時間跨度長,數額較大,其運作方式相似于企業年金,為公平稅負,對杜邦公司賬戶上的補充養老金一次性劃轉到員工個人賬戶的所得,可以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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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月14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