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解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期間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問題,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和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見附件),現予以印發。
附件: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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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以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交增值稅,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后,在總機構所在地解繳入庫。總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總機構的匯總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一)總機構及其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二)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應稅服務的營業額÷(1+增值稅適用稅率)
應稅服務的營業額,是指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營業額。增值稅適用稅率,是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適用稅率。
四、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五、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六、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納的增值稅=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
預征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并適時予以調整。
試點地區分支機構和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七、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當期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允許在總機構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八、總機構以及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及其他增值稅有關政策執行。
九、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二、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以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交增值稅,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后,在總機構所在地解繳入庫。總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總機構的匯總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一)總機構及其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二)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應稅服務的營業額÷(1+增值稅適用稅率)
應稅服務的營業額,是指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營業額。增值稅適用稅率,是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適用稅率。
四、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五、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六、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納的增值稅=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
預征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并適時予以調整。
試點地區分支機構和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七、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當期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允許在總機構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八、總機構以及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及其他增值稅有關政策執行。
九、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