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8號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海油集團)與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在石油和石油制品的保障和供應上,面臨相同的國家宏觀調控要求和監管要求,為體現公平原則,現對中國海油集團有關印花稅問題公告如下:
中國海油集團與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中國石油化工集團之間,中國海油集團內部各子公司之間,中國海油集團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間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計劃表”(或其他名稱的表、證、單、書),暫不征收印花稅。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處理的可以按本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中國海油集團與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中國石油化工集團之間,中國海油集團內部各子公司之間,中國海油集團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間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計劃表”(或其他名稱的表、證、單、書),暫不征收印花稅。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處理的可以按本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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