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現將直銷企業采取直銷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直銷企業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一、直銷企業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月17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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