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規定,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聯合審核確認的獲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予以公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規定,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聯合審核確認的獲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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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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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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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