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159號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西寧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涉稅案件有關處理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2012〕12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有關規定,西寧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寧國美)2009年度按進貨額比例向供貨方收取的銷售支持費,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二、對西寧國美2007年度至2009年度自開自抵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處理,可適用1993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號)的處罰規定,鑒于其開具和使用是一個行為過程中不可分割的兩個環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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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9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