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
現將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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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