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5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鼓勵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強征收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7號)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公告。
一、注冊在蘇州工業園區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簡稱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法人居民企業。
二、符合財稅〔2012〕6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試點期間內滿2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三、法人合伙人按照財稅〔2012〕6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計算其投資額的70%抵扣從該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法人合伙人在蘇州工業園區內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創業投資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2012年度可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按有關規定向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納稅申報的資料。
凡其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須同時報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第四條規定的備案資料、《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和創業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
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負責審核該年度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法人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法人合伙人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法人合伙人可抵扣的投資額等項目,并在《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蓋章確認后,一份交還創業投資企業,兩份由創業投資企業轉交法人合伙人(其中一份由法人合伙人轉交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份由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六、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除需按照國稅發〔2009〕87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報送備案資料外,還需提交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后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以及該創業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
法人合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相關備案資料有疑義的,可向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函證或在蘇州工業園區稅務機關網站查詢,蘇州工業園區稅務機關應及時回復法人合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函詢。
七、蘇州工業園區稅務機關在執行政策過程中,須做好政策效應評估工作。各地稅務機關在執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反饋。
八、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符合財稅〔2012〕6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試點期間內滿2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三、法人合伙人按照財稅〔2012〕6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計算其投資額的70%抵扣從該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法人合伙人在蘇州工業園區內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創業投資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2012年度可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按有關規定向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納稅申報的資料。
凡其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須同時報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第四條規定的備案資料、《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和創業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
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負責審核該年度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法人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法人合伙人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法人合伙人可抵扣的投資額等項目,并在《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蓋章確認后,一份交還創業投資企業,兩份由創業投資企業轉交法人合伙人(其中一份由法人合伙人轉交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份由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六、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除需按照國稅發〔2009〕87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報送備案資料外,還需提交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后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以及該創業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
法人合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相關備案資料有疑義的,可向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函證或在蘇州工業園區稅務機關網站查詢,蘇州工業園區稅務機關應及時回復法人合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函詢。
七、蘇州工業園區稅務機關在執行政策過程中,須做好政策效應評估工作。各地稅務機關在執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反饋。
八、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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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5月24日
2013年5月24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