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459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進口天然氣增值稅返還政策的精神,結合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進口天然氣的核算體制,現將中石油進口天然氣取得增值稅返還款涉及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通知如下:
中國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和新疆西北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2012年度收到的進口天然氣增值稅返還款均屬于代收款項,不屬于本公司的收入。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分公司收到相關撥付款項后,應作為應稅收入在其注冊地北京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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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8月12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