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466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羅湖區法院判決深圳飛鏢公司犯非法經營罪要求東莞市國稅局配合其追繳非法所得有關涉稅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12〕18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
二、相關款項應當直接退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指定賬戶。由于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不是已入庫稅款的納稅人,退款行為系將稅款退至異地第三方賬戶,因此,在辦理退稅手續時,應當對此作出特別說明,并將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一并送交東莞市當地國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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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8月14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