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請求明確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華董辦報〔2013〕13號)收悉。現就華潤燃氣集團與用戶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稅憑證的涉稅訴求答復如下: 華潤燃氣集團與用戶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列舉的憑證,也不屬于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無需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