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高技〔2013〕2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商務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 按照《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發改高技〔2012〕2413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認定主管部門”)決定組織開展2013—2014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申報條件
??? (一)申報企業應為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及相關配套管理辦法要求的獲認定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 (二)按照《認定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第一類條件申報的軟件(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2011和2012年兩年軟件(或集成電路設計)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總額均超過(含)1.5億元人民幣且均不虧損。
??? (三)按照《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二類條件申報的軟件企業,需2011年和2012年兩年軟件收入總額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兩年中任一年度軟件收入小于1.5億元人民幣,且業務范圍在如下19個領域內:操作系統和數據庫、中間件、辦公套件和開發支撐軟件、信息安全、中文信息處理(含語音軟件)、涉農軟件和少數民族地區特色軟件、工業軟件和服務、智能數據分析軟件、地理信息軟件、信息系統集成服務(含信息系統咨詢設計、集成實施和運行維護)、數字內容軟件、能源交通軟件、電信金融軟件、醫療教育軟件、政務管理軟件、云計算平臺、移動互聯網、高技術服務軟件(只含研發設計、知識產權、檢驗檢測和生物技術服務軟件)、嵌入式軟件(軟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此類申報企業在填寫申請書時僅填寫上述領域中的一個領域,在該領域的軟件收入占其軟件總收入的比重應不低于20%。
??? (四)按照《認定辦法》第七條第二類條件申報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需2011年和2012年任一年度集成電路設計收入小于1.5億元人民幣,且業務范圍在如下5個領域內:高性能處理器和存儲器芯片設計,智能終端芯片設計,信息安全核心芯片和物聯網專用芯片設計,FPGA和數模模數轉換電路設計,集成電路EDA工具、IP核及集成電路設計服務。此類申報企業在填寫申請書時僅填寫上述領域中的一個領域,在該領域的集成電路設計收入占其集成電路設計總收入的比重應不低于20%。
??? (五)按照《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三類條件申報的軟件企業,2011和2012年兩年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均超過(含)500萬美元,且兩年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均超過(含)50%。
??? (六)不能提供2011年和2012年兩年完整數據的企業不能申報。
??? 二、認定工作要求
??? (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商務、稅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緊組織本地企業進行申報。原則上,每地推薦上報軟件企業數量不超過本地區2011—2012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數量的2倍,2011—2012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無認定的地區可推薦不超過2家軟件企業;每地推薦上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數量不超過2013年之前本地區認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數量的20%。
??? (二)地方主管部門必須對照相關鑒證材料原件,認真核實企業申報材料并完成本地區推薦企業匯總表。其中:企業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申請書(可從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www.sdpc.gov.cn、www.miit.gov.cn下載)及相關附件(清單詳見附件1和附件2);推薦企業匯總表(詳見附件3和附件4)作為上報文附件。如有特殊情況導致推薦企業匯總表、企業申報材料及相關機構鑒證材料三者不一致的情況,必須在上報文中注明原因。對上述三種材料數據不一致且未注明原因,以及提供虛假信息的,將根據《認定辦法》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地方主管部門、取消企業認定資格等處罰。
??? (三)請地方主管部門于2013年10月18日前聯合行文將本地區申報企業情況分別上報認定主管部門。同時,將經地方主管部門確認的兩份企業申報材料文本及其電子版(電子版內容須與文本內容完全一致)提交至材料受理處(具體地點另行通知)。
?? 特此通知。
??? 按照《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發改高技〔2012〕2413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認定主管部門”)決定組織開展2013—2014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申報條件
??? (一)申報企業應為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及相關配套管理辦法要求的獲認定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 (二)按照《認定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第一類條件申報的軟件(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2011和2012年兩年軟件(或集成電路設計)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總額均超過(含)1.5億元人民幣且均不虧損。
??? (三)按照《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二類條件申報的軟件企業,需2011年和2012年兩年軟件收入總額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兩年中任一年度軟件收入小于1.5億元人民幣,且業務范圍在如下19個領域內:操作系統和數據庫、中間件、辦公套件和開發支撐軟件、信息安全、中文信息處理(含語音軟件)、涉農軟件和少數民族地區特色軟件、工業軟件和服務、智能數據分析軟件、地理信息軟件、信息系統集成服務(含信息系統咨詢設計、集成實施和運行維護)、數字內容軟件、能源交通軟件、電信金融軟件、醫療教育軟件、政務管理軟件、云計算平臺、移動互聯網、高技術服務軟件(只含研發設計、知識產權、檢驗檢測和生物技術服務軟件)、嵌入式軟件(軟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此類申報企業在填寫申請書時僅填寫上述領域中的一個領域,在該領域的軟件收入占其軟件總收入的比重應不低于20%。
??? (四)按照《認定辦法》第七條第二類條件申報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需2011年和2012年任一年度集成電路設計收入小于1.5億元人民幣,且業務范圍在如下5個領域內:高性能處理器和存儲器芯片設計,智能終端芯片設計,信息安全核心芯片和物聯網專用芯片設計,FPGA和數模模數轉換電路設計,集成電路EDA工具、IP核及集成電路設計服務。此類申報企業在填寫申請書時僅填寫上述領域中的一個領域,在該領域的集成電路設計收入占其集成電路設計總收入的比重應不低于20%。
??? (五)按照《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三類條件申報的軟件企業,2011和2012年兩年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均超過(含)500萬美元,且兩年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均超過(含)50%。
??? (六)不能提供2011年和2012年兩年完整數據的企業不能申報。
??? 二、認定工作要求
??? (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商務、稅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緊組織本地企業進行申報。原則上,每地推薦上報軟件企業數量不超過本地區2011—2012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數量的2倍,2011—2012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無認定的地區可推薦不超過2家軟件企業;每地推薦上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數量不超過2013年之前本地區認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數量的20%。
??? (二)地方主管部門必須對照相關鑒證材料原件,認真核實企業申報材料并完成本地區推薦企業匯總表。其中:企業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申請書(可從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www.sdpc.gov.cn、www.miit.gov.cn下載)及相關附件(清單詳見附件1和附件2);推薦企業匯總表(詳見附件3和附件4)作為上報文附件。如有特殊情況導致推薦企業匯總表、企業申報材料及相關機構鑒證材料三者不一致的情況,必須在上報文中注明原因。對上述三種材料數據不一致且未注明原因,以及提供虛假信息的,將根據《認定辦法》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地方主管部門、取消企業認定資格等處罰。
??? (三)請地方主管部門于2013年10月18日前聯合行文將本地區申報企業情況分別上報認定主管部門。同時,將經地方主管部門確認的兩份企業申報材料文本及其電子版(電子版內容須與文本內容完全一致)提交至材料受理處(具體地點另行通知)。
?? 特此通知。
??? 附件:1.軟件企業申報材料附件清單
???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申報材料附件清單
??? 3.××?。ㄊ校┩扑]軟件企業情況匯總表
??? 4.××?。ㄊ校┩扑]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情況匯總表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3年9月2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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