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3〕53號
海關總署、民航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30日起,對按此前規定所有減按4%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進口飛機,調整為按5%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停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4]43號)。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30日起,對按此前規定所有減按4%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進口飛機,調整為按5%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停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4]4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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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