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64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 你局《關于輸水管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新國稅發〔2013〕14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級水電站跨尼勒克溝輸水管道雖運用“倒吸虹”原理輸送水源,但該輸水管道仍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的“輸水管道(代碼09910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的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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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關于輸水管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新國稅發〔2013〕14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級水電站跨尼勒克溝輸水管道雖運用“倒吸虹”原理輸送水源,但該輸水管道仍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的“輸水管道(代碼09910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的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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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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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25日
2013年11月2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