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4號
現將轉讓小火電機組容量指標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納稅人轉讓小火電機組容量指標的行為,暫不征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納稅人轉讓小火電機組容量指標的行為,暫不征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