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
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5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向社會公開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接受社會監督,并聽取社會各界對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意見。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開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局或者既可由國家稅務局、也可由地方稅務局實施的審批事項,但不包括只由地方稅務局實施的審批事項。
二、稅務機關要按照本公告的規定,不得在公開的清單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不得對已經取消和下放的審批項目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堅決杜絕隨意新設、邊減邊增、明減暗增、明放暗收等現象。對違反規定的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同時,對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此前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落實到位,及時清理修改有關稅務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三、稅務機關要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認真收集并研究清單公開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對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的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負面清單”管理方向邁進,清單之外的事項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定、由社會自律管理。
四、國家稅務總局收集社會各界對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意見的具體方式是: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信訪處,聯系電話:010-63969874;國家稅務總局門戶網站公眾參與板塊下的意見征集欄目。各省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也要向社會公告收集意見的具體方式。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本次公開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局或者既可由國家稅務局、也可由地方稅務局實施的審批事項,但不包括只由地方稅務局實施的審批事項。
二、稅務機關要按照本公告的規定,不得在公開的清單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不得對已經取消和下放的審批項目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堅決杜絕隨意新設、邊減邊增、明減暗增、明放暗收等現象。對違反規定的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同時,對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此前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落實到位,及時清理修改有關稅務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三、稅務機關要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認真收集并研究清單公開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對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的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負面清單”管理方向邁進,清單之外的事項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定、由社會自律管理。
四、國家稅務總局收集社會各界對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意見的具體方式是: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信訪處,聯系電話:010-63969874;國家稅務總局門戶網站公眾參與板塊下的意見征集欄目。各省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也要向社會公告收集意見的具體方式。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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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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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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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