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占用草地、葦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有關耕地占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農業生產并已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使用權證的草地,以及用于種植蘆葦并定期進行人工養護管理的葦田,屬于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
對占用上述草地、葦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3月18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