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2014〕80號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進出口穩增長、調結構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83號)精神,現就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統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當地有關部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23號)第二條的標準選擇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報中國人民銀行。
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
三、中國人民銀行將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發送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布當地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將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錄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
五、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協調當地有關部門于每年1月底前匯總更新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需要更新的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加快重點監管企業名單更新頻率。
六、《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23號)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統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當地有關部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23號)第二條的標準選擇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報中國人民銀行。
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
三、中國人民銀行將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發送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布當地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將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錄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
五、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協調當地有關部門于每年1月底前匯總更新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需要更新的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加快重點監管企業名單更新頻率。
六、《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23號)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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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年3月13日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年3月13日
【政策解讀】: